首页  机构职能  纪检要闻  工作动态  法规制度  警示录  理论宣传  廉政文化  风险防控 
背景:
机构职能
中共甘肃政法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
2016-03-26 13:55  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领导,切实履行纪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责任,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(以下简称“纪委全委会议”),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,是纪委的决策机构,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。

第三条  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贯彻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。

第四条  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纪委全委会。

 

第二章 会议规则

 

第五条  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-2次,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全委会。

第六条  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,纪委书记因故缺席由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
第七条  纪委全委会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。

第八条  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,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,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。

第九条  对重大问题和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,应事先向校党委报告,在会议讨论之前进行调研论证,提出工作方案,并征求有关委员意见,经纪委书记审定后提交会议研究。

第十条  纪委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有关材料。负责会议记录、制发会议通知、起草决定和决议等文件;负责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议事范围

 

第十一条  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:

(一)学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以及上级纪委、校党委有关文件、指示、决定和会议精神,提出贯彻执行意见;

(二)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;

(三)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,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;

(四)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、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;

(五)听取案件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,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;

(六)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;

(七)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;

(八)其它需要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
 

第四章 议题审议

 

第十二条   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,在讨论过程中,各位委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,明确表达同意、不同意、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。

第十三条   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,若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,难以做出决定,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。暂缓表决的议题,休会后要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,反复酝酿沟通情况,意见一致时要及时复议、决策;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必须要做出表决时,按少数服从多数处理或上报党委会审定。

第十四条   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,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,分别采取口头、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。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,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逐项表决。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会议决定。

 

第五章 决议执行

 

第十五条  纪委全委会正式通过的决议、决定,由纪委办公室整理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,纪委书记签发。

第十六条  纪委全委会正式通过的决议、决定,全体纪委委员、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。纪委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,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;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,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执行。

第十七条 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,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,应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。

 

  第六章 会议纪律

 

第十八条  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。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、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、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、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,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。

第十九条 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。纪委全委会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,本人应主动回避。

 

第七章  附  则

 

第二十条    本议事规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议事规则由校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关闭窗口